Article 26
Amended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水。
城市供水企业进行工程施工或者设施检修确需停水或者降低水压的,应当提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连续停止供水超过12小时的,应当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24小时前,应当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其他方式向用户公告停水的原因、停水的时间及恢复供水的时间。
因不可抗力事件或者突发事件不能正常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在事故发生后两小时内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公共供水设施的抢修应当在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障居民生活用水需要。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