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条例/Chapter 2 规划建设Article 13In force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公交客运服务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一)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商业区等客流集散的公共场所;(二)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文化、卫生、体育、娱乐等大型公共设施。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