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公交客运服务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一)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商业区等客流集散的公共场所;

(二)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文化、卫生、体育、娱乐等大型公共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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