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Amended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听取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进展等情况的报告。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公开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其办理情况,涉及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宜公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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