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

代表小组应当围绕以下内容,每三个月至少开展一次活动:

(一)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

(二)了解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贯彻实施情况;

(三)开展视察,参与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等活动;

(四)走访选民、联系人民群众,听取意见和要求,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五)交流代表履行代表职务的情况和经验。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小组活动。

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代表活动时,应当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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