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Chapter 4 安全规范Article 31In force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大型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记录安全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由公安机关检查人员和大型活动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签字归档。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会同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检查人员发现大型活动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承办者立即或者限期消除安全隐患。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