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和管理本地方的矿产资源,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除应由国家和省管理、勘探和开发的矿产资源外,自治县可以自主决定合理开发利用。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自治机关依法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除上缴中央部分外,其他部分由自治县自主安排,专项用于矿产资源的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

Local Regulations ·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