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Amended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耕地保护、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审核和处理职权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争议工作。乡(镇)土地管理所或土地管理员承办日常工作。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