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Repealed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贯彻执行;

(二)拟定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环境监测,掌握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

(四)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环境科学研究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五)积极推广国内外环境保护的先进经验和技术;

(六)受理对污染或破坏环境行为的检举、控告,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环境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检查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海洋等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地矿、林业、农业、渔业、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资源实施保护、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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