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

市和县(市)、区两级财政每年应当从水利专项经费中安排一定经费,用于下列防汛工作:

(一)洪水风险图的编制、水文测报、防汛通信设施等防汛非工程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二)储备防汛物资;

(三)其他防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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