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Repealed

登记的犬生产幼犬的,养犬者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处理或者送当地公安派出所处理;需要换养幼犬的,须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