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Amended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二)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按照规定赶赴现场组织抢救、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的;
(三)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
(四)其他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6,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