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Amended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审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法委托单位或者个人行使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权的;
(二)批准向非法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剧毒品、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条件的;
(三)批准向生产经营单位超量提供剧毒品、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
(四)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行政审批规定的。
向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颁发有关证照的,或者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机构资质、人员资格予以批准认定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6,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