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Unknown (-1)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指导设区的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
(二)审查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省级专项规划;
(三)调研秦岭生态环境状况,提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建议;
(四)协调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政务信息平台系统,发布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公告和相关信息;
(五)研究确定和申报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六)组织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
(七)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由省长担任,其机构设置及具体工作职责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