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18, 2010
- In force from
- August 18, 2010
- Articles
- 14 articles
(1994年5月10日海口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 1994午6月24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9月1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关于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4年5月28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关于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关于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决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销售的监督管理;市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市政市容管理、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本市非城市建成区下列区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国家机关、寄宿制学校、医院、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民用机场、客运车站、码头、加油站、液化石油气站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场地及周边安全距离以内区域;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严禁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汽车、火车、轮船、飞机和进入公众聚集场所,严禁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寄的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一)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燃放,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携带或者夹带烟花爆竹的,没收非法携带、夹带的烟花爆竹,可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