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7
Amended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以6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