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Amended

用于出租的住宅房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房屋租赁合同应当明确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消防安全责任。承租人应当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12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人员达到20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消防管理制度,明确专门的消防责任人,配备灭火器材、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等消防设备设施,设置监控和安全通道,并监督承租人安全用火、用电。

单位集中承租房屋作为集体宿舍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