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依法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五项的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应当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