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收取费用或者谋取单位、个人利益;
(二)利用职务便利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装修装饰材料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三)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时,向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