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发展和改革、财政、土地、住建、旅游、规划、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制定、调整和实施中,应当做好消防站、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及消防装备的规划、立项和建设等工作。
质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生产、销售的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安全监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协调相关部门实施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列入教学内容。
学校应当选聘兼职消防辅导员,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题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演练。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采取适合幼儿特点的方式,对幼儿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旅游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开展消防宣传培训工作,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有关单位,应当定期安排时段或者版面无偿发布公益消防安全信息,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
其他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与政府签订的《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开展消防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