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以及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可以依法兴办为职工和工会工作服务的企业、事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工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

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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