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Article 15In force企业、事业单位拟处分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于七日前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工会认为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在作出决定前将研究结果书面答复工会。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