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非机动车发放牌证或者故意刁难、拖延办理非机动车牌证的;

(二)违法扣留车辆、行驶证的;

(三)依法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额的;

(四)使用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处理扣留的非机动车辆的;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收取费用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