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Chapter 6 监督管理Article 34In force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各类申请,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或者作出书面答复。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二十日内办结或者答复的,经本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