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建设、土地、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制定和落实优惠政策,扶持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改善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

城市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组织城市廉租住房实施工作,向具有城市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4,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