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Repealed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将环境保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