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Amended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按照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教育发展规划。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教育优先发展的原则,巩固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成果,大力发展普通高中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加强幼儿教育、成人教育和远程教育,重视特殊教育,大力普及信息技术教育。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分级管理体制;积极推进教育改革和创新,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多种形式办学或者捐资助学。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应当逐年增加教育经费,其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克扣、截留教育经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学校财产,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Local Regulations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