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Repealed禁止下列危及有线广播电视信号接收和传送设施的安全或损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
(一)向接收天线、馈线、卫星地面站、微波接收设施、塔桅(杆)及附属设施投掷物品、射击;
(二)在有线广播电视台(站)、广播电视网络传输中心周围一百五十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燃烧废弃物;
(三)在标志埋设地下缆线线路两侧各五米范围内铺设石油天然气管道;
(四)移动、损坏地下或架空的传送线路和设备;
(五)在标志埋设地下缆线线路的地面上倾倒垃圾、矿渣;以及含有腐蚀性的化学物品;
(六)在架空传送线路上随意附挂其他线路、攀拉或晾晒衣物;
(七)移动、损坏架空及地埋传送线路的标桩和其他标志物;
(八)在传送线路杆、塔周围二米范围内挖沙取土、开沟、挖坑、种植高秆农作物和树木,在一百五十米范围内放炮采石;
(九)擅自调节、拆除放大器、分支分配器、视音频分隔器,窃取有线广播电视信号。有线广播电视台(站)和广播电视网络传输中心应当在重要的有线广播电视设施附近,设置保护性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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