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

因城乡规划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征收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构筑物的,征收人应当与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所涉宗教团体协商,并征求有关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经各方协商同意征收的,征收人应当对被拆除的房屋、构筑物予以易地重建或者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货币补偿。

易地重建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不少于原规模、原面积,并符合信教公民参加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货币补偿所得应当用于宗教活动场所的自身建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拟征收的房屋、构筑物属于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文物保护点的,应当按照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9,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