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一)在街道、树坑、花坛、草坪、雨水井、检查井等处倾倒垃圾、渣土、污水粪便及其它污物的;
(二)在街道、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枝叶及其它杂物的;
(三)将垃圾倾倒在垃圾收集容器外的;
(四)在县城街道上清洗车辆的;
(五)司乘人员沿途抛撒垃圾、杂物的;
(六)禽畜粪便污染环境卫生的;
(七)车辆不在规定的停车点停放或在人行道行驶的;
(八)在县城街道、垃圾场内放养家禽、家畜的;
(九)不在指定场所交易、屠宰牲畜的。
Local Regulations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