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组织新建、改建或者督促有关单位新建、改建公共厕所。

县城应当建设水冲式公共厕所。县城集贸市场、活动场所、车站等公共场所,应当配套建设全天对外开放使用的水冲式公共厕所。

Local Regulations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