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及其街(巷)由社区负责;
(二)河道的沿岸水域,由岸线的使用、管理单位负责;
(三)专用道路,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公共绿地、车站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集市贸易市场、商场、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周边区域,由相关单位负责;
(七)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
(八)在县城主要街道和公共场地举办各种宣传、展销、咨询等活动的,由主办单位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地区,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人。
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管辖区的接壤地区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