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及其街(巷)由社区负责;

(二)河道的沿岸水域,由岸线的使用、管理单位负责;

(三)专用道路,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公共绿地、车站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集市贸易市场、商场、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周边区域,由相关单位负责;

(七)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

(八)在县城主要街道和公共场地举办各种宣传、展销、咨询等活动的,由主办单位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地区,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人。

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管辖区的接壤地区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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