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利用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者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成果所获得的收入,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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