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Repealed

省、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一)研究、规划、检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二)规划、建设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和设施;

(三)加强对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有关活动场所的管理,对不适合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活动场所应当严格控制;

(四)鼓励文艺工作者创作有益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作品,对成绩突出者给予奖励;

(五)对保护未成年人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

(六)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

(七)讨论决定其他有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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