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下列地质遗迹应当予以保护:
(一)对追溯地质历史具有重大科学研究价值的各类地质剖面和构造形迹;
(二)对地球演化或者生物进化具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化石及其产地;
(三)具有重大科学研究或者观赏价值的岩溶、丹霞、峰林等特殊地质景观;
(四)具有特殊学科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石、矿物、宝玉石及其典型产地;
(五)有独特医疗、保健作用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温泉、矿泉以及有特殊地质意义的瀑布、奇泉;
(六)具有科学研究意义的典型地裂缝、地面塌陷、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遗迹;
(七)其他需要保护的地质遗迹。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