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

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

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与前款所列单位有关的,应当与其协商。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