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并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相抵触。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