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Amended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和区县(自治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处罚的,须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区县(自治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本条例规定处罚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或者处罚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罚前必须报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

依照本条例规定,区县(自治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改正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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