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Amended

采矿权人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自领取采矿许可证之日起,采矿权人按以下规定逐年缴纳采矿权使用费:

(一)矿区范围在一平方公里以上的,每年每平方公里一千元;

(二)矿区范围在零点五至一平方公里之间的,每年八百元;

(三)矿区范围在零点五平方公里以下的,每年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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