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妨碍,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共汽车或场站设施财产损失的,应当由责任人赔付:
(一)损坏或者污损公共汽车、场站设施的;
(二)在公共汽车首末站、枢纽站、停车场内擅自停放车辆、堆放物品的。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公共汽车途经站内擅自停放车辆、堆放物品,或者擅自在公共汽车专用道内行驶、停放车辆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