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城市绿化的养护管理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各类绿地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由单位或个人负责;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绿化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四)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绿化由街道办事处负责;
(五)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的住宅区绿化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养护管理部门;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交通等部门负责的,依照法律、法规执行。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做好花草、树木、设施的保护工作,严格按照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范进行养护管理。
因养护单位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由养护单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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