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

县级以上水文机构应当建立水文监测应急和自动测报系统,加强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县级以上水文机构发现被监测水体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危及防洪安全、用水安全或者发生突发性水体污染事件的,应当加强跟踪监测和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将监测、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报所在地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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