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物行政部门的推荐,将具有相当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及时核定并公布为市级或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依法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文物行政部门在推荐文物保护单位时,应当征求所有人、使用人和规划、建设、国土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市政府派出机构管理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由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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