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Article 9In force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物行政部门的推荐,将具有相当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及时核定并公布为市级或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依法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文物行政部门在推荐文物保护单位时,应当征求所有人、使用人和规划、建设、国土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市政府派出机构管理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由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