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Article 28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更改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或级别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在古文化遗址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种植根系生长有损古文化遗址的植物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