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Chapter 3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Article 22Amende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制度,消除安全隐患。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其管理使用的涝池和水库等水利设施进行维护、合理使用,建立安全管理制度。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