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骗领、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冒用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伪造、变造、买卖居住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伪造、变造、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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