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Amended

下列流动人口,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按照以下规定由有关单位进行身份信息登记:

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家庭旅馆等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的,由经营者办理住宿登记;

(二)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由医疗机构办理住院登记;

(三)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学或者培训的,由学校、培训机构办理入学登记;

(四)因出差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按照前款规定办理身份信息登记的,负责登记的单位应当将登记的人员信息报送辖区公安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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