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Repealed举办幼儿园,其工作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当热爱幼儿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为人师表,忠于职责,具备相应的保育和教育能力;
(二)园长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幼师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有三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验,经园长岗位培训,取得园长资格证书。农村幼儿园园长学历如未达标,可由教育行政部门考核认定相应资格;
(三)教师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幼师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应参加继续教育,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农村幼儿园教师学历如未达标,可由教育行政部门考核认定相应资格;
(四)医务人员应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定;
(五)保育人员应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保育员职业培训;
(六)工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应按规定定期进行身体检查。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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