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Repealed

幼儿园的经费应当多渠道解决,主要是政府投入,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举办人自筹,向家长收取托管费用,或者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等。

财政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地方财政的教育经费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政府办幼儿园和补助集体性质幼儿园。

对社会力量注入资金举办的幼儿园,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有计划地逐步收回办园成本金。

幼儿教育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作他用或克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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