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Amended

对部队检疫复查期间退回的新兵,县级征兵办公室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及时做出处理并逐级上报。因身体条件不合格的退兵,应当予以接收;因政治条件不合格的退兵,经公安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接收。退兵的时限,属于政治条件不合格的不超过九十天,属于身体条件不合格的不超过四十五天。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