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Repealed

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监督抽查的结果应当公布。全省的监督检查工作由省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协调。法律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对重点产品和某些重要生产资料实行定期监督检验。

对流通领域中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种子、农药、农膜、化肥等实行售前报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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